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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学生城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实施办法

发布者:酒管系  时间:2009-09-02 00:00:00  浏览: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2009年度学生城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实施办法

各系: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2009〕23号)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2007〕42号)以及《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杭政办〔2009〕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为具有本院学籍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在杭就读的外籍留学生、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任一险种和省、市、区子女统筹公费医疗的本市区户籍学生不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

    二、保险范围

    (一)大学生城居医保实行市级统筹,享受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上不封顶。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障,按照现有规定继续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的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三、缴费标准

    (一)大学生城居医保费按年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学生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贴90元。

    (二)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家庭救助证》(含低保证)的大学生免缴。

    四、操作流程

    (一)由学生处统一负责,各系具体操作。学生处负责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前期材料分发以及校园内海报的张贴;各系由总支书记牵头,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具体负责,根据学生处下发的材料在本系内展开宣传,贯彻材料精神,鼓励学生参保。

    (二)对于在外实习的学生,各系一定要宣传到位,一视同仁,通过各种渠道让实习生也充分了解政策,并做好实习学生的参保人员的相关统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实习学生的参保申请。

    (三)各系在充分宣传后,根据《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杭政办〔2009〕10号)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系参保人数以及免缴人数,并按照规定格式于9月25日前提交拟参保人员相关资料的电子稿与书面稿(需盖党总支章)。免缴人员的证明材料也一并上交。

    五、缴费方式

    学生应缴纳费用由各系部统一收齐,于9月25日前统一交至学生处。

    六、保险办法

    (一)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大学生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住院治疗时,由个人先承担一个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2、统筹基金承担比例为:

    (1)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64%;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6%。  

    (2)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0%。

    (3)4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6%;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4%。

    (4)15万元以上,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2%;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8%。

    3、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起付标准。 

    (二)大学生可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就医。大学生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和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或规定病种门诊专用病历。 

    (三)大学生因急症需在杭州市区以外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住院后的15日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杭州市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后的3日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 

    大学生患疑难重症,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确需转外地就医的,须由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外急诊登记表》,经市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后,方可转外地(限上海、北京两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 

    (四)大学生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1、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本办法第一条的有关规定结算,其中自费、自理、自负费用由个人支付。 

    2、在寒暑假、因病休学或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期间,在相关居住地、实习地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按本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结算。其中,经登记后转上海、北京两地或临时外出在本市以外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10%,剩余部分按本办法第九条的有关 规定结算。

   3、因急诊以及在异地就医或转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应在治疗结束后的三十天内,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算。办理医疗费审核结算手续时,须出具《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外急诊登记表》、就诊病历、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等。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

    1、在浙江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以外的;

    2、未经登记备案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3、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杀、自伤、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导致的;

    4、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

    5、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等发生的;

    6、其它应当由赔偿责任者支付的。

    七、其他

    (一)2009年9月1日后至办理参保手续前已发生的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持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就诊病历、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在2010年1月底前至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2009年度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自补办参保缴费手续满6个月后享受该结算年度内剩余月份的城居医保待遇。

    (三)大学生在杭就读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至毕业。在校期间连续参加城居医保的年限,与其参加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四)针对特别意外伤害和普通门诊这一大学生城居医保的盲点,在不增加学生负担的情况下,院学生处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专门设置了30元/人/年的“学平险” 。主要包括了最高10000元的疾病身故保险;最高20000元的意外身故保险;最高20000元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最高10000元的意外门诊医疗,以及实际发生的当地社保认可的医疗费用扣除由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按比例承当的费用后,剩余部分由人保公司支付的最高100000元的住院医疗。另外赠送校园意外伤害保险50000元/人。以此来为学生提供城居医保范围以外的有力保障,同时也大大缓解学校对于学生突发事件的压力,有效的规避风险。

    (五)大一特困新生的城居医保费用由学校特困基金支出。

学生处

二○○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