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删去了“12点退房”规定,但是各地多数旅游星级酒店、商务型酒店宾馆依然坚持“12点退房”的行规。对此,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的童云洪律师称:“如果明示12点之前必须退房,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因为不是钟点房,而是相当于包一天的房间,强迫消费者接受‘12点退房’,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即使殿堂告示了,告示也没有约束力,消费者可以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如果非得要收取可以向消协投诉,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据9月6日中央电台报道)
在饱受争议多年之后,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终于删除了“12点退房”的规定,但大多数宾馆饭店仍然坚持“12点退房”,这肯定要让很多消费者失望。但要说消费者可以因“12点退房”而拒绝支付住宿费,却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
首先,《规范》删除“12点退房”,只意味着行业协会不再就退房的时限作出统一的要求,而不意味着宾馆饭店不能把12点作为退房的时点。“12点退房”的条文被删除后,各宾馆饭店可以自行选择退房的时点,比如可以设为10点、14点……当然也可以设在12点。
有人认为,除钟点房以小时为结算单位以外,宾馆客房都是以“天”为单位的,而一天是24个小时。如果在不足24小时的情况下要求“12点退房”,就相当于“缺斤少两”,所以不公平。这种算法虽然最为公平,但也未免失之机械。在实践中,作为零头的“天”大多只是一个约数,在“12点退房”的情况下既有“多算”的,也有“少算”的,比如20点入住,到次日“12点退房”,这一“天”只有16个小时;而如果是10点入住,到次日“12点退房”,这一“天”则有26个小时。
更重要的是,民事关系遵循的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双方是平等自愿地达成了协议,那就是合理合法的,就不存在谁侵害谁的利益的问题。如果旅客认为“12点退房”的规定可以接受,那就在这里住宿;如果旅客认为“12点退房”的店规不公平,可以商量退房的时限,也可以拒绝在这里消费。在得知“12点退房”的规定后,旅客如果自愿办理了入住手续,那就意味着旅客接受了“12点退房”的条件,也意味着双方达成了消费合同,旅客就应该按照约定的结算方式付款。如果入住前没有异议,结算时却拒绝付款,那就是违约的行为。
在报道所引的看法中,洪律师提到了“强迫”二字。我不知道,此所谓“强迫”所指者何——如果宾馆在明示或告知消费者之后不准 消费者离开,那就是“强卖”,当然是违法的;但如果宾馆没有采取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那就谈不上“强迫”——作为一种要约邀请,“12点退房”本身丝毫也不存在强迫性。
旅店业是一个竞争非常充分的行业,消费者都有着非常充分的选择权。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经营者在制定结算方式等经营手段时肯定要充分考虑消费者的认同度。如果大多数消费者拒绝在“12点退房”的宾馆消费,那么作此规定的宾馆肯定会越来越少;如果大多数宾馆坚持“12点退房”并能一直执行下去,那就说明市场可以接受这一规定。因此,在“12点退房”问题上,真正值得关注的不是这一行规本身是否合理,而是宾馆是否尽到了明示或告知的义务——只要事先知道了,主动权就在消费者的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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